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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新华保险提示您:重要业务亲自办 维护财产安全权

2021-06-08 15:49:30  |  编辑:河北省保险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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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业务亲自办 维护财产安全权

新华保险认真贯彻落实银保监会要求,在不断加强服务,提升消费者体验的同时,积极开展消费者教育宣传,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宣传金融消费者法定权利,切实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大权利,通过开展系列消费者教育宣传工作,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保护消费者权益。

2021年,新华保险将围绕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利,持续通过新华保险直通车刊发“以案说险”消费风险提示系列文章,解析真实案例、提示消费风险、增强防范意识、维护合法权益,其中将重点聚焦老年人消费者,针对老年人在金融消费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非法集资”“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等严重侵害老年人权益的问题,加大教育宣传和风险提示力度,欢迎广大消费者持续关注。


案例简介

2019年,消费者龙女士在保险公司给自己投保了一份分红型两全保险。2021年5月,由于急需用钱,龙女士打算办理保单质押贷款,龙女士平时较忙,便委托了朋友张女士帮自己到保险公司办理。因龙女士此前搬家时疏忽导致保险合同已丢失,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向张女士表示,办理保单质押贷款需要先办理保险合同补发手续,要求保险合同的投保人龙女士本人亲自办理,张女士不可以代办。

保险公司在婉拒张女士的代办申请的同时,致电龙女士进行说明,保险合同作为重要的交易凭证,遗失以后应当谨慎对待,以防个人财产被他人冒领遭受损失,为了维护消费者的财产资金安全,是需要本人办理保单补发手续的。经过解释,龙女士同意自己亲自到就近的保险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保险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应当审慎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上述案例中,客户龙女士因自己较忙,委托朋友办理保单质押贷款手续,而没有亲自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公司为了维护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并未直接受理,履行了金融机构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的职责,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风险提示

小编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作为金融消费者,需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在正规金融机构投保保险产品,应妥善保管相关交易的重要凭证,以防被不法分子使用非法手段套取客户资金。涉及到自己保险合同权益的业务,尽量本人办理,若委托他人办理,要提前与保险公司进行确认是否可以代办,切实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