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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险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北省保险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Insurance Institute of Hebei,缩写为:IIH

第二条 本会性质:河北省保险学会是从事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的全省性学术团体,是保险界和相关领域的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成立河北省保险学会秘书处党支部,上级党委是中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机关委员会。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探索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规律,组织学术活动、宣传培训、对外交流,打造行业创新发展智库,服务行业、服务会员,促进保险理论的繁荣和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以保险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为工作主线,开展学术交流及教育培训,促进信息沟通和对外合作。具体

职责:

(一)组织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展览会和专题论坛等活动,促进保险界的学术交流、信息沟通和成果分享。

(二)编辑和出版刊物、建立和维护网站,宣导保险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写保险图书及其他文献资料;普及保险理论知识,开展保险宣传活动。

(三)经授权或委托,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方面的教育培训;承担科研成果鉴定;提供保险咨询服务。

(四)研究介绍境外保险经验,组织和推动河北保险界与国际保险界及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开展与相关学会、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的沟通与合作。

(六)承办政府职能转变中移交或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河北省境内登记、注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在河北省境内从事保险业务的机构,与保险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以及保险社团组织;

(四)在保险界或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方面具有较高水准和丰富经验者,可作为个人会员申请入会,个人会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

(五)在保险界学术成就突出,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可发展为本会资深会员;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著名的金融、保险专家和知名人士,及赞助本会、对我省保险事业有重要贡献者,可吸收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由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

(四)提交本会要求的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五)申请和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参加评奖;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教育培训、咨询、宣传及社会公益活动;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科研、讲学或其他专项任务,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会员无故未交纳年度会费超过一年,视为自动退会;该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已交会费不予退回。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由主管单位或者会员单位推荐。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保险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总经理;高校会员单位中在保险研究领域具有较高水准、成就突出的专家学者;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学会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理事任职期间,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理事的,会员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学会报告,其继任负责人可直接接任学会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六)批准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七)批准学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八)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部分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同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学会副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审议决定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业绩考核、薪酬和福利等管理制度;

(六)审议决定学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熟悉行业发展,有较高业务水平;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人选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须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常务副会长人选由常务理事会组成的领导小组或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学会重要文件;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落实情况;

(二)组织制定学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对学会财务负责;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聘任和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报请会长批准;

(四)签发学会日常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履行职责,会长或者常务副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提名职能部门负责人选,并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组织完成相关部门授权委托办理的工作事项;

(五)签发秘书处日常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在社团组织任职期间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以及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的,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补选。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提前离任的,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人员接任或补选。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及退休制度,参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本会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9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河北省保险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